老弱殘病者 皆有所養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尚稱富裕,但人民因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求而拋棄生命的悲劇,卻處處存在,這是民主之恥。
使老幼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本是政府不可推諉的義務,但台灣朝野政黨對「民生福祉」議題,至今仍口惠而實不至。紅黨自我定位為「新左派」政黨,誓言結合社會各階層,致力國家資源重分配,以建構完整社會福利法制。
身心障礙者生涯發展需求與面臨困境議題
生涯階段 需求項目 面臨問題及策略
出生至3歲 就醫:高危險嬰幼兒的發現、通報、追蹤 1.高危險群嬰幼兒是未來身心障礙的高危險群,對於這類幼兒應列入發展追蹤與早期介入,如此才能有效降低致殘程度,且才是真正落實早期療育2.目前台灣對於發展障礙的發現多落在3歲以後,已失掉早期介入之契機,如何責成醫療衛生單位確實擔負早期發現、通報追蹤之責任,實為當務之急。
就學:高危險嬰幼兒之家庭支持與療育服務 1.  無論療育服務是以到宅式服務或機構式服務都應多元性提供
2.  服務提供應降低城鄉差距
其他:預防政策與措施 1.  早期療育之服務應擴展至「預防」,而不是要個案或家庭經過冗長的評估鑑定,來確定身份,才做服務提供與否的依據。
2.  對於優生保健政策應確實落實
3-6歲 就醫:
1.  醫療跨專業整合
2.  健保政策不利身障幼兒

 

1.  對於身心障礙幼兒的醫療服務要能達跨專業整合,以避免家長疲於奔命。
2.  目前的健保政策的點值計算及部份負擔等,對於身心障礙的幼兒需長期復健實造成嚴重影響;許多醫療院所對於重度身心障礙幼兒之復健服務在成本考量下,多不願多加服務。
就學:3-6歲特殊幼兒義務教育 學前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但是,向下延伸方式僅是以發放補助方式(每學期5000元)方式處理,實為不負責任作法;如何讓身心障礙幼兒的就學應成為義務教育,免除家長的經濟負擔,就學品質的提昇,都應做政策規劃
其他:早療政策主管歸屬 早期療育政策是歸屬兒童局還是教育部門或是身心障礙之範疇?不能將領冊個案列為身障個案,歸屬身障福利;未領冊個案歸屬兒童局?未來幼托整合,學前之特殊幼兒服務又如何歸屬?
6-15歲 就醫:

 

就學:課後托育及寒暑假之學生安置問題 學齡特殊幼兒之課後托育,對於雙薪家庭而言是很大挑戰與困難;雖然部份學校辦理課後托育,但多在3點左右結束,對需工作至6-7點家長而言,實有接送困難。暑假及寒假的托育問題,也應一併檢討。
其他:  
15-20歲 就醫:特殊醫療:牙醫 牙醫看診需特殊醫療行為,應鼓勵醫療單位設立特別門診,培養專業人員,並應普及化。
就學:
1.  升學
2.  重度多障個案安置
3.  轉銜追蹤機制 
1.  身障者升學之普及率問題
2.  對於極重度多障個案之安置問題。
3.  理想轉銜機制由高中畢業進入社福的就業/日間服務單位,但仍有部分學生未進入此機制,留在家中或自行在外就業。追蹤機制應由教育或勞政或社政單位持續後續的追蹤服務?
就業:

4.上修就業年齡為18歲以上

1.  身障者之就業政策
2.  庇護工廠定位
3.  身障者之保險制度問題4.  現提供就業服務大多以15歲以上為服務年齡考量,有鑒於現教育單位已延伸至高中職,且心智障礙者之心理年齡成熟度較一般弱些,15歲即進入就業市場,將對其身心是一大挑戰。
就養:以送服務到家取代機構式安置 青少年階段之心智障礙者除家庭功能喪失,需考量寄養家庭式的安置外,應鼓勵其在家中居住,享有家庭生活。可考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如:居家生活支持、居家環境改善(無障礙、生活輔具等)、臨托服務、社區生活支持服務等,讓家長/障礙者皆能得到支持,以繼續居住在自己熟悉與喜歡的家庭中
其他:

 

20-65 就醫:居家健康照顧服務 針對有醫療需求的障礙者,在家中由有執照的護理人員進行醫護行為,或提供所需的設備與器材(含維護與訓練)
就學:

 

就業:

 

就養:多元化的居住選擇 應鼓勵提供多元化的居住選擇,非單一式的機構安置,居住服務應可包含:「社區支持性居住」協助障礙者居住在社區中(含房舍的取得)、「家庭支持服務」(同上述15至20歲階段說明)等建立居住房舍資料庫與提供居住房舍的取得(含協助獲得/維持/改善居住環境)
其他:兩性互動/休閒聯誼/自我倡議 因心智障礙者的特質限制,在人際互動與休閒生活的安排與規劃需持續性的協助。建議應鼓勵單位提供多元化的成長課程或聯誼團體或提供適合的「終身學習」課程(社區大學),豐富其生活經驗,亦可減少情緒或問題行為的發生。
特殊議題:老化、信託、監護 建議政府針對特殊議題擬定政策白皮書或是未來政策推動方針,以利社福單位參考規劃服務與統整合作。
非限於單一生涯階段 其他:補助政策 建議修改補助政策是跟著個案走,而非補助機構。以全人的觀點考量個案需求,擬定各項需求的補助標準,由個案購買服務,非單一的機構教養補助,框限個案取得多元化的服務。
其他:機構評鑑 經歷年的評鑑,福利機構大致已具一定的水平,現評鑑制度鼓勵紙筆文件資料式準備,而忽略服務品質。建議增加面談案主與案家,以評估獲得服務的滿意度。又未來評鑑是否可與機構認證結合,依機構類型訂定認證標準,與執照的期限。如此可監督服務的品質,也可避免機構對評鑑或評鑑人員的負面反應。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福利服務?支持服務?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修法後相關工作應積極開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自86年修正施行至今,已歷時9年未曾大幅翻修,隨著時空環境之變化,原法中對於身心障礙者所定之相關權益保護已不敷現況,經過各界的努力,討論近三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終於於96年6月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正式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部新的法律經許多障礙服務的先進、伙伴們持續的努力、奔走,使得它能同時考量台灣的現況、最新的觀念來推動障礙服務工作,在殘障的分類上並希望能與國際接軌。

從『身心障礙保護法』到『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是希望強調障礙者的主體性;它希望所有的服務工作是植基於障礙者的支持需求,而不是因為他們的殘缺、功能低弱而需要被保護;『被保護者』從另一種角度來看反而彰顯了他們不如人、殘缺的面向。從尊重人權,保障障礙者的生活權、工作權、公民權等角度,他是一部先進的法律;但從台灣福利服務的概念要轉變到權益保障的概念,如何在操作面及制度的設計上考量到台灣的現況,真正有效提升障礙者的生活品質,則有許多工作急待推展。特別政府主責部門如何以正確的觀念、積極的態度,落實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工作、權益保障工作等,更是許多障礙者引頸期待的。以下就對台灣障礙服務現況的認識,對照『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幾個重要的變革,提出幾點各界應積極努力的工作,與大家共勉。

一、 新法通過後最大的改變是為與世界接軌,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由原先的16類,改為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相同之8大分類;並在第7條強調對身心障礙者進行身份確認時,除鑑定外應進行需求評估。這是很先進的作法,但是所謂的需求評估是否能落實支持需求的評估,還只是停留在醫學上的判斷,只強調醫療或復健式的服務需求掌握則頗令人擔心。因為,障礙狀況被確認後,後續權益的保障與服務的提供,應著重障礙者生活與社會參與上的困難、支持需要來判斷。但是,未來評估專業團隊的成員是否能由曾經實務上協助障礙者生活、參與社會的人所組成,則有待主管機關注意。過去台灣身心障礙的服務工作,多停留在給「糖」吃的福利概念,未能累積將資源確實協助障礙者提升生活品質的經驗,主管機關與相關各界如何改變過去的思維模式,亟待大家擬具共識,絕對不是將其交給所謂專業團隊評估就能竟其功的。

二、 其實以一個障礙者的角度而言,導致障礙後,只要「社會能一視同仁」、「生存機制不受到威脅」、「能持該有的生活品質」,其他所求其實不多;所以福利的給予到底是因為他是身心障礙的身份,還是因為他在前述三個狀態或需求需要協助。就以目前台灣殘障「停車位」與「停車優待」的設計為例:需要特別的殘障停車位是因為行動不便者需上下輪椅、希望他們停車的位置不要離目的地太遠,讓行動不便者有行的方便;殘障停車優待也許是考量障礙者求職不易,是經濟的弱勢;結果目前兩者的認定使用同一張識別證,我們常看行動方便的其他障礙者拿著識別證以他們同樣可被優待為由佔用殘障停車位,使真正的行動不便者未能有行的便利。「殘障停車位」的設計是一種支持服務的概念,「殘障停車優待」比較是一種福利的概念,就一個障礙者的尊嚴而言,支持服務比福利更重要。新的身權法引進國外尊重人權的支持服務觀念,不但可落實障礙者的協助,也可使福利資源不被濫用,國人如何具體掌握這兩者的差別,有待大家努力。

三、 一個障礙者,特別是中途障礙者致殘後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重建生活功能,這次身權法的修法一個很大的突破;身權法第50條明列生活重建是障礙者在需求評估後很重要的服務項目,這是協助障礙者致殘後如何提升獨立生活能力與生活品質很重要服務機制。以目前的現況來看,多數的障礙者致殘後多只在醫院從事醫療、復健等治療,雖在復健的過程有提供生活重建的相關課程,但受限於健保的給付只有短暫的時間,且醫療的環境與真實的生活環境畢竟有所落差;究竟如何真正提升障礙者的獨立生活能力?該由誰、用什麼樣的機制來協助障礙者生活重建,這是目前亟待討論、建立的系統。希望「生活重建」不要像身權法33條上描述職業重建內容那樣,雖然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項目,卻讓人感受不到政府、社會協助障礙者恢復或提升職業能力的具體內容、機制為何?

四、 新的身權法另有一項很創新的設計:「對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而這些庇護性就業者雇主可依產能核薪;這對中重度、較弱勢的障礙者而言,可以說是一種就業上的突破。但以目前現況而言,多數庇護性就業方案多由非營利組織經營,目前營運上軌道的庇護工場屈指可數,未來更要以雇用關係聘用,此舉將更嚇退一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而要一般企業者雇用前述產能不足的障礙者,又無相對應的激勵措施(獎勵?減稅?),企業界恐怕有意願者也不多。庇護性就業者工作機會的創造,需要政府更深度的介入,才能有效回應立法的美意。

五、 這次身權法的修法針對庇護性就業者的設計除了強調「依產能核薪」外,另外就是「進入庇護性就業」「須經職業輔導評量評估」;這使得「職業輔導評量員」的角色將由原來的專業意見提供者,可能要變成「障礙者職業生涯的判斷者」。面對角色的轉變,職業輔導評量員的資格認定、培訓督導機制及評估機制是否需重新設計?將來職業輔導評量結果可能會涉及障礙者的權益爭議,面對截然不同的角色及更嚴肅的責任承擔,各界應更細緻的討論與因應,切莫有「將問題交給專家」就可以解決的錯誤迷思。
 
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  (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爲何需要關注 – 家庭照顧功能式微

傳統上,家庭一向擔負著照顧的責任,而隨著社會經濟結構轉變,在個人必需承擔就業競爭壓力下,家庭運作型態也隨之改變,傳統照顧功能逐漸式微;對於有心智障礙者的家庭而言,除了要面臨上述家庭功能角色的轉變之外,另一值得關注的問題則是當家中主要照顧者-父母親逐漸老去後,心智障礙者所要面對的獨立居住問題。也因此,規劃發展適切於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模式至為重要。

心智障礙居住服務發展歷程 - 從教養院到社區居住

因為智能商數與大數法則下的「正常值」不同,傳統上對於心智障礙者總存著「不足」的主觀,認為心智障礙者是無法獨立生活的族群,甚至視為其存在為一種「問題」,如此也導致在政策處遇上,對於心智障礙者都以「集中照護」甚至「隔離」的方式呈現。就心智障礙者的居住服務而言,包括西方先進國家及台灣在內,早期都是以「教養院」的模式提供服務,心智障礙者被隔絕在社會之外,集中在大型的建築物裡,依附在團體中,重複過著規律而僵化的生活。

1940年代,瑞典開始有所謂「正常化」(Normalization)的觀念,呼籲國家重視障礙者之「民主」、「平等」、「民權」等概念,心智障礙者也能留在社區中與一般人一樣過著「正常生活」;這股風潮持續發展至1950年代,西方國家開始倡議「去機構教養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1990年,「去機構教養化」已經成為西方國家必須執行之共識,聯合國亦開始要求會員國倡導去機構化的福利服務,從而將「社區融合」與「社區居住」作為重要的居住服務發展理念。

社區居住的發展源於一個很基本的理念:每個人都有機會選擇要住在哪裡,跟誰住,以及要過著什麼樣的生活;在社區居住的模式之下,「住民」才是主體,專業工作者應以支持及協助的角色提供住民能在不被操控下於社區中自由且獨立生活的機會。進一步而言,「社區居住」的獨立生活服務模式已然是全球性的發展潮流與趨勢。

台灣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現況

根據現行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所謂住宿機構係指以安置生活自理能力與社會適應能力缺損或需要特殊設備器材協助生活,不適合獨立居住之身心障礙者住宿之場所;依其性質可分為二種:
一、全日型住宿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二十四小時服務之機構。
二、夜間型住宿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夜間住宿之機構,即一般常見的「團體家庭」或「社區家園」。

嚴格來說,就西方國家的觀念來看,目前台灣施行的全日型及夜間型住宿機構型態仍有別於「社區居住」的概念,主要是因為人數過多與集體式的生活作息,缺少強調個別化及自我決策的獨立性。
在台灣部分民間社福團體及相關學者的倡議及努力之下,直至2004年,才由內政部提出「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試辦計劃」,台灣才得以正式出現社區化的居住服務。

未來展望 – 政策支持與價值理念的澄清

96年7月頒佈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在第五章第五十條中已經將「社區居住」納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協助身心障礙者的支持服務項目之一;許多研究亦顯示,就提升心智障礙者的生活品質及政策效益而言,相對於大型的教養院,社區化的居住服務模式會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目前內政部對於前述日間及夜間型住宿機構有所謂「教養補助費」的預算編制,而社區居住服務模式仍暫以方案補助方式推動,社區居住服務模式的法治及政策等相關措施仍有待政府積極訂定之。

就實際執行層面而言,清楚的了解社區居住的價值理念是更重要的,目前台灣有些聲稱提供「社區化居住」服務模式的機構,只是把規模、居住人數減少,並將機構設置在所謂的「社區」中,但實際運作上仍受制於生活作息表,不脫教養院式的團體管理模式。

社區居住的核心價值在於生活的「方式」而非生活的「地方」,若過份強調居住空間、人數等技術性層面的量值,而忽略基本的核心理念面向,將導致徒具形式化社區服務模式出現,簡言之,只是將原本的大型教養院小型化而已。因此,未來除了訂定明確政策給予支持之外,推展正確的「社區居住」價值理念工作,也有賴相關社福組織及學者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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